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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25-09-08 16:03:14|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学校各单位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校院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校院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做出决策。校长担任委员会的主任,分管学校消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各学院(学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由保卫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学校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审批,协助消防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须报学校保卫处审批;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相关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校团委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

(二)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宿舍、食堂消防演练,加强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人员;

(三)学生处、各学院(学部)应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四)西南联大博物馆应严格按照《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防范指南及检查指引(试行)》要求,梳理学校联大博物馆风险点及检查要点,严格按照文物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做好联大博物馆各项消防工作,严格实行每天开馆、闭馆消防安全检查,并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演练。

(五)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处要指导督促各学院(学部)切实抓好实验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并落实实验室准入 制度、实验室消防安全制度、实验室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校医院、体育馆、礼堂、超市、交流中心、招待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等;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和使用部门;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者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保卫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保卫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每年组织检测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学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和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保卫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用作宿舍。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实行承包、房屋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要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校外单位借用或租用学校有关场馆设施的,被借用或租用场馆设施的主管部门要明确借用或租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并负责被借用或租用场馆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省教育厅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火灾,应当同时报教育部。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控制系统由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进行维护管理,保卫处要督促维保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各系统进行定期检验、日常保养和维修,确保各系统运行正常,同时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消防安全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消防安全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联大博物馆等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消防安全巡查。

消防安全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消防安全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保卫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保卫处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当停止使用或者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上报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保卫处负责制定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也要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各类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实验室处及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日常消防经费应当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专项消防经费应当用于整改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筹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赔偿损失、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等方式的责任追究。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发生火灾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各单位包括各学院(学部)、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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