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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4-02 17:36:19|来源:



云南师范大学文件


云师大综〔2021〕27号

                      



云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学部)、各部门:

《云南师范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师范大学

2021年9月29日


云南师范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校园交通环境,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建设,根据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两校区(呈贡校区和联大校区)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所有电动自行车(包括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第三条 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坚持“安全至上、分类管理、控制增量、减少存量”的原则,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教育


第四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使师生员工认识到电动自行车在购买、停放、充电、使用、管理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倡导绿色安全出行,鼓励师生员工校内日常通行优先采用步行、骑自行车。


第三章  通行证办理


第六条 所有校园电动自行车,都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牌照。获得牌照后,经所在单位批准,本人签署安全承诺书后,到保卫处办理校内通行证。

第七条 教职工的电动自行车,经所在单位确认,由保卫处设置电动自行车通行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逾期必须重新办理。校内商户、快递、物流公司等职工的电动自行车,由用工单位根据合同用工时间,统一提出申请,经用工单位和保卫处审批后,集中办理校内通行证并设置有效期。校内的商铺、非机动车保管站不允许出售或出租出借电动车给师生员工在校内骑行。学生的电动自行车,根据本人在校读书年限,经所在单位确认,由保卫处设置电动自行车通行证有效期。学校每月对电动自行车通行证进行集中检查。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的牌照和通行证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转借电动自行车牌照和通行证。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的车主在校内行驶、停放均须遵守安全承诺,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校园内行驶:

(一)经过拼装、改装或加装的;

(二)制动、鸣号、灯光及夜间警示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无牌照和无校园通行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多只能搭载1人。

第十二条 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遵守交通指示标志,服从指挥;

(四)在交叉路口或转弯时减速,让行人优先通行;

(五)遇恶劣天气时,应减速慢行;

(六)不得逆向行驶;

(七)不得单手骑车、手持物品、接电话或者浏览电子产品;

(八)不得酒后骑车;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应在指定的区域有序停放。未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停放时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四条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宿舍楼、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营业点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科学、安全的原则,设置智能化的集中充电装置,师生员工付费充电。禁止在规定的集中充电场所之外的地方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十六条 按照“门前三包”的原则,各单位要加强师生员工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制止各类违规行为,杜绝安全隐患。保卫处负责对全校范围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的制止和查处。


第六章  违规处置


第十七条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及相关单位要协同保卫处做好教职员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学生处、研究生处、各学院要协同保卫处做好学生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后勤保障服务中心、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要协同保卫处做好校内商户、快递、物流公司等员工电动自行车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学校将取消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办理资格,或没收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

(一)提供假牌照或办证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转借牌照或校园通行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伤情的;

(四)在校内楼宇“飞线”充电、将电动车驶入楼宇内充电、将电瓶带入楼宇内违规充电的;

(五)超速超载达3次、违规停车达3次的;

(六)不服从学校管理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的违规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和学校财产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对于发现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可以直接向保卫处(呈贡校区举报电话:65911110,联大校区举报电话:65516033)举报。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每学期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一次废旧、无主电动车集中清理整治。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学校不再给学生新购的电动自行车(以发票时间为准)办理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校内发送各学院(学部)、各部门。

                                                              

云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9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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