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平安头条 / 消防动态 / 正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日期:2017-06-16 15:06:00|来源:保卫处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3、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到以下七点:
(1)严禁场所内部和外部带入明火源;
(2)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混存;
(3)严格控制储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
(4)严禁超期超量储存;
(5)严禁违章操作;
(6)每天至少每两小时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灭火器材、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6、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师大实践教学平台
师大实践教学平台
师大实践教学平台
师大实践教学平台
部门概况 | 安全工作 | 法律法规 | 平安头条 | 服务向导 | 党建活动 | 下载专区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