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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日期:2019-04-03 16:23:59|来源:

    为了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以及道路通行等有关活动,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415日起,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执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登记。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在用的未办理登记或者未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以及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20194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市工信部门会同市质监、市工商部门提供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电动自行车物联网防盗号牌不再办理,但消费者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装防盗装置。已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的,不再另行办理登记。

四、已办理登记或者已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公安机关禁止通行区域以外的道路行驶,且自2019415日起过渡期为4年。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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