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交通行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一)对校园内的出入口、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车辆停放场所和其他与交通有关的场所的管理;
(二)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的行驶、停放等交通行为的管理;
(三)对行人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的交通行为的管理;
(四)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进行处理或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对其他与校园交通安全有关事项的管理。
第四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教育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 主管部门与协助部门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是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按照校园规划,部署校园内交通道路以及出入口,划分停车场所及停车位,设置标志标牌等交通设施;
(三)采取临时性交通限制措施,规划实施分区域、分时段交通管制;
(四)指导、检查、监督校内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排除交通安全隐患;
(五)负责校园的出入管理,核发和查验各类车辆、人员出入的证件及证明;
(六)普及交通安全有关规定和知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七)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园内交通安全事故;
(八)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九)办理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一)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负责人和联络员,贯彻落实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督促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校园交通规定的宣传教育;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本单位人员进行教育、纠正和处理。
第三章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
第七条 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者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须报保卫处备案;施工过程中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通畅。
第八条 设置、移动道路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应当经保卫处批准。
第九条 在道路上张贴、悬挂、摆放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在路面上涂画、标记,应当经保卫处批准。
第十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主要责任单位或主管单位应及时排除。
第十一条 已经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通行时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未成年人进入地下停车场应当有成年人陪同。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处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或短时调整道路交通方案,并提前发布公告,各单位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共享车辆企业入校经营应当向保卫处递交入校服务承诺书,承担安全责任和秩序维护义务,并按照学校要求派驻人员力量入校进行安全、规范、专业、及时的秩序维护工作。凡不签订承诺书、不派驻力量维护秩序、不服从管理的共享车辆企业,其所属品牌车辆一律不准入校,滞留车辆一律清理出校园。
第四章 校园停车场所管理
第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校内所有机动车停车场所的管理,根据学校实际,合理划定室外停车区域和车位。
第十五条 车辆应规范停放在车位线内,严禁不按车位标线乱停乱放,严禁占用停车场地的通道停放。当车辆堵塞通道或者主要出入口,保卫处将采用提醒、锁车、拖移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校园内停放的车辆及车内物品发生被盗、被损等事件,学校一律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保卫处有义务派人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和案件侦破工作。
第五章 校园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获得入校权限后方可入校。
(一)学校产权的公务机动车拥有长期入校权限;
(二)教职工机动车通过申请审核获得入校权限;
(三)因公需要入校的社会车辆由校内接待单位预约获得入校权限;
(四)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执行校内紧急公务时,可不经预约入校;
(五)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的机动车,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车辆,应由校内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
(六)非学校产权的其它机动车入校权限应当单独申请;
(七)摩托车(警用摩托车除外)不允许在校内通行。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入校权限人车分验,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也需有入校权限。
第十九条 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预约小型客车、9座以上大中型客车、货车进入校园的,应当提前向保卫处申请审核。
第二十条 获得入校权限的机动车可以在权限有效期内入校,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校内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的社会车辆应在会议、活动结束后及时驶离校园;
(二)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的机动车,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并在申报时间结束之前驶离校园。
第二十一条 禁止伪造、转借、涂改本校机动车入校权限证明。
第二十二条 驶入校园的机动车,应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驾驶人应当遵守校园交通规定,安全文明行驶。
第二十三条 严禁利用机动车搭载无入校权限或者违规获得入校权限的人员入校。
第二十四条 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当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在禁停区域停放,也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妨碍道路交通。驾驶人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车辆调整停放区域或位置,入校停放车辆须无条件配合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有权将违规入校或者在校园内从事非法违规活动、具有各类安全隐患、扰乱校园秩序的机动车清理出校园。
第六章 校园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必须经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能进入校园,原则上逐步减少校园电动自行车保有量。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禁止非法改装,应当保证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在学校指定的自行车库(棚)和停车线内有序停放,不得在校园人行道、楼梯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等禁停区域停放。停放应遵守规范,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影响道路交通、损坏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道路严禁非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发生危险状况,后果自负。
第三十条 保卫处根据学校管理规定定期处理校园内废弃的非机动车。
第七章 校园行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须通过校园行人门禁系统进出,校内人员刷人脸进出,校外人员按照访客预约的要求进出,如遇门卫查验,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自觉接受校门进出管理。学校有权禁止从事非法活动、扰乱秩序或者具有各类安全隐患的人员入校。
第三十二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遵守交通规定,安全文明通行,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第八章 校园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三十四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保卫处接报后应当立即派人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启动相关处置预案。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原始位置。
第三十五条 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以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当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服从现场管理指挥,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督促本单位人员遵守本规定,并配合保卫处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保卫处应当对违规人员进行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三)要求其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
(四)公开通报;
(五)暂停或者取消所属车辆入校权限。
第三十八条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保卫处可以对违规人员所在的校内单位或校内主管单位进行以下处理:
(一)要求其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
(二)公开通报;
(三)暂停或者取消出入校预约系统的审批权限。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5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云南师范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师大综〔201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