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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日期:2017-06-16 16:06:00|来源:保卫处

为确保疏散设施完好、有效,保护公民人身、国家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由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障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3、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具体措施。
4、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覆盖、阻塞;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5、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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