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单位的燃气和电气设备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的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纳入本单位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防火检查内容,与其他内容共同检查。
3、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4、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5、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6、敷设燃气、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操作人员和专职电工承担。
7、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8、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头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9、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10、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1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