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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日期:2017-06-16 16:06:00|来源:保卫处

为普及消防知识,强化消防安全意识,保证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由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全体员工每学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3、二级单位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
4、学生处和各学院每学年对学生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教育讲座;新生的入学教育要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育计划。
5、实验指导教师要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6、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特点,通过张贴墙报、刊物、视频等方法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7、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8、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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